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6號
- 抗告人
- 林月
高寶花
鄭昭紘
鄭昭明
鄭昭輝
鄭昭顯
鄭昭昌
王傳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訴字第1846號
高寶花
鄭昭紘
鄭昭明
鄭昭輝
鄭昭顯
鄭昭昌
王傳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