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6號
- 原告
- 陳宗棋
- 原告
- 陳清雄
- 原告
- 陳樟松
- 原告
- 張陳仁雲
- 原告
- 陳晏翎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民
- 參加人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代表人
- 楊文科(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郁沁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仙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7月8 日院臺訴字第09901002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宗棋、陳清雄、陳樟松、張陳仁雲及陳晏翎為原告陳葉木麵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公告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葉木麵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死亡,應由陳宗棋、陳清雄、陳樟松、張陳仁雲及陳晏翎為其承受訴訟人,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宗棋、陳清雄、陳樟松、張陳仁雲及陳晏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於受訴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