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