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7號
- 原告
- 章傑
- 被告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董翔龍(司令)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馬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年資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87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0 年12月29日99年度訴字第2387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