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28號
- 抗告人
- 周本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42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訴字第242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42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