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灣新竹監獄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配偶楊文義於被告監獄服刑中,因被告所屬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致送醫途中死亡。被告依國家賠償法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於95年12月29日具狀向被告申請賠償,為被告拒絕等情。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之拒絕,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548 萬3,31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已於96年1 月31日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拒絕原告之申請。是原告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