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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8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進田黃本仁吳慧娟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新竹監獄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配偶楊文義於被告監獄服刑中,因被告所屬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致送醫途中死亡。被告依國家賠償法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於95年12月29日具狀向被告申請賠償,為被告拒絕等情。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之拒絕,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548 萬3,31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已於96年1 月31日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拒絕原告之申請。是原告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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