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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2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劉穎怡

抗告人
白海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93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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