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三字第1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秀媖

上訴人
七海服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承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三字第0001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 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三字第1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