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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四號

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鼎章石木欽高孟焄吳燦段景榕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四號

聲請覆審人 楊承德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九日決定(一00年度刑補字第八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楊承德(下稱聲請人),以其依序於新店軍人監獄、台北監獄、桃園監獄、南投監獄、宜蘭監獄、花蓮監獄、岩灣監獄、新竹監獄、綠島監獄無故坐牢一年、三年、三年、三年、三年、二年、三年、四年、二年,合計二十四年為由,請求刑事補償,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請求補償所憑之相關證明文件,原決定機關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至聲請人位於雲林縣斗六鎮○○路一六0號之住所,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聲請人未依限補正。原決定因認聲請人之請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吳 燦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四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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