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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六號

叛亂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鼎章高孟焄吳燦段景榕石木欽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六號

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二號、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七六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補償法(修正前為冤獄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第二十一條得聲請重審事由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故對修正前冤獄賠償法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所為之賠償決定,有得聲請重審事由者,應自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同法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又該法修正條文係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十三日起施行,上開二年期間,應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屆滿。本件聲請重審人王朝安於一0一年一月十七日始對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二號、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七六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已逾上開規定之二年期間,其聲請顯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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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吳 燦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石 木 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叛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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