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鼎章李伯道彭昭芬林英志高孟焄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

聲請重審人 陳清文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三年度台覆字第一九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又受理重審機關認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二條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前因竊盜案件,聲請刑事補償,經本庭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一○三年度台覆字第一九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駁回聲請人聲請補償之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原確定決定係於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重審之三十日不變期間,自原確定決定送達之翌日即同年月二十三日起算,至同年五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始具狀聲請重審,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復未敘明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