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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玉山沈方維吳信銘李錦樑梁玉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聲請覆審人 李東錦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決定(一○五年度刑補字第一三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對於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以請求人聲明事項為其範圍,倘就聲明事項已為全部准許之決定,自無許請求人對之聲請覆審之理。

請求人就其未聲明之事項,不能以決定機關漏未裁判為理由主張不服。本件聲請覆審人(下稱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已於請求狀內載明:「請求退還原先已執行繳交罰金新台幣一萬元整」等語,並經原決定全數准如所請,聲請人即未受不利益決定,自無對之聲請覆審之餘地。從而其覆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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