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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玉山沈方維吳信銘李錦樑梁玉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

聲請覆審人即

補償 請求 人 李東錦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決定(一○五年度刑補字第一三號),聲請覆審,關於另行請求部分,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請求人)原請求意旨略以: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依再審程序,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一○五年度再字第四號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等語。原決定已全數准如所請,請求人未受不利益決定,其對原決定聲請覆審,固非合法。惟其聲請覆審意旨所稱:請求返還加倍金額附加利息一節,係就同一原因事實所為另行補償之請求,應移送於該管轄機關即台灣高等法院。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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