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
聲請覆審人即
補償 請求 人 李東錦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決定(一○五年度刑補字第一三號),聲請覆審,關於另行請求部分,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請求人)原請求意旨略以: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依再審程序,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一○五年度再字第四號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等語。原決定已全數准如所請,請求人未受不利益決定,其對原決定聲請覆審,固非合法。惟其聲請覆審意旨所稱:請求返還加倍金額附加利息一節,係就同一原因事實所為另行補償之請求,應移送於該管轄機關即台灣高等法院。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