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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7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

逃亡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鄭玉山吳燦劉靜嫻段景榕吳謀焰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

聲請重審人 方志明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26日本庭確定決定(106年度台覆字第11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庭106年度台覆字第11 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燦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7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逃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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