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7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
聲請重審人 方志明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26日本庭確定決定(106年度台覆字第11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庭106年度台覆字第11 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