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8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08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
聲請重審人 呂建華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執行矯正處分(流氓感訓處分)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7年8 月23日確定決定(107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重審人對於本庭107 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