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8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

執行矯正處分(流氓感訓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08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

聲請重審人 呂建華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執行矯正處分(流氓感訓處分)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7年8 月23日確定決定(107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重審人對於本庭107 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8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矯正處分(流氓感訓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