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20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覆字第20號
聲請覆審人 王文志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66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事件,為保障補償請求人之程序權,並明其請求有無理由及決定補償金額,以維補償請求人之權益,俾完備其程序,初審決定機關於作成決定前,除認補償請求人之請求尚與實體上之理由不相涉(諸如刑事補償法第15條第2 項、第16條、第17條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認其請求不合法、管轄錯誤、有違一事不再理而應予駁回或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之類),或決定結果於補償請求人並無不利,或經合法傳喚補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外,均應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經查,本件聲請覆審人王文志(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原決定機關並未踐行上揭傳喚補償請求人之程序,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以其請求補償,與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規定不符,認無理由,予以駁回,程序上自有未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雖未執此為據,惟原決定既有前述程序瑕疵,且對聲請人不利,自無可維持。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