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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燦林金吾林瑞斌鄭純惠何信慶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5號

聲請重審人 劉傳文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本庭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確定決定(109年度台覆字第100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本庭確定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庭確定決定聲明不服,而未以聲請重審之方式為之,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劉傳文對於本庭109 年度台覆字第100 號確定決定,提出「聲請再覆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

二、對於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三、聲請人對於本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00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聲請書狀之記載,認為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非法通緝、逮捕而經違法羈押37日,爰依法聲請刑事補償等旨,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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