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燦林金吾何信慶鄭純惠林瑞斌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

聲請重審人 黃冠銘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駁回其覆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08年度台覆字第24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且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黃冠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刑補字第2號駁回其請求之決定,聲請覆審,經本庭於民國108年7 月25日以108年度台覆字第24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原確定決定係於108年9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重審之30日不變期間,自原確定決定送達之次日即108年9月7起算,至同年10月7日(期間之末日108年10月6日為休息日,應順延至次日),即已屆滿。聲請人遲至109年8月10日始具狀為本件之聲請,顯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重審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瑞 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