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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2年度台重覆字第4號

叛亂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燦盧彥如林恆吉張競文沈揚仁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重覆字第4號

聲請重審人 呂建華

號(送達代收人 黃賜平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8 月31日確定決定(111年度台覆字第59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本庭確定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庭確定決定聲明不服,而未以聲請重審之方式為之,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呂建華對於本庭111 年度台覆字第59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沈揚仁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2年度台重覆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叛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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