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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洪兆隆陳靜芬林靜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

聲請重審人 周應龍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確定決定(104年度台覆字第1號),聲請重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周應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法庭104年度台覆字第1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經查,上揭確定決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案可稽。聲請人於112年11月28日聲請本件重審,已逾30日法定期間,距離原確定決定亦逾5年,依上開規定,其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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