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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9號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洪兆隆林靜芬陳靜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9號

聲請重審人 張昭暐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確定決定(110年度台覆字第82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刑事補償法第22條本文定有明文。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決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決定者而言;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原決定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聲請重審人以確定決定有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2款「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聲請重審,應認此等理由於確定決定送達時,即可知悉。至於聲請重審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不能影響同法第22條本文關於30日不變期間之起算。是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自無同法第22條本文後段「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張昭暐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刑補字第6號駁回其請求之決定,聲請覆審,經本庭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台覆字第82號確定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後,以該確定決定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聲請重審。查上開確定決定係於111年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16日始聲請本件重審,已逾30日不變期間,依首揭說明,其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陳靜芬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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