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4年度台覆字第24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高孟焄林英志吳青蓉周政達周舒雁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4年度台覆字第24號

聲請覆審人 羅文斌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決定(113年度刑補字第27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羅文斌請求意旨略以:伊前因妨害秩序案件(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非法關押1日,同年8月13日上午6時30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0時45分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及桃園地檢署非法關押2日,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裁定自同年6月5日起羈押,至同年月25日釋放,共非法關押24日。嗣系爭案件經同院113年度易字第932號(下稱第932號)判決無罪確定,爰請求刑事補償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7萬2,000元等語。

二、原決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系爭案件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70號裁定羈押,嗣經第932號判決無罪,並於113年6月25日當庭釋放等情,有前科紀錄表等可參。然第932號判決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仍未確定,聲請人請求補償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按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者,除有同法第3條、第4條所定情形外,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查第932號判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4月10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37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業獲無罪判決確定。原決定機關未及審酌及此,以第932號判決尚未確定為由,認聲請人請求補償為無理由,尚有未洽。聲請覆審意旨雖未指摘及此,原決定仍應予撤銷。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周舒雁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4年度台覆字第2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