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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七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仁壽劉延村邵燕玲何菁莪徐昌錦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七0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應為「九十六年」之誤繕)四月三十日決定(九十六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決定機關之決定,聲請覆審,惟未敘述理由,經本庭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覆字第四一號決定書,限聲請人於該決定書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決定駁回之。聲請人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收受該決定書,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覆審為不合法。

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徐 昌 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七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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