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七0號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七0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應為「九十六年」之誤繕)四月三十日決定(九十六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決定機關之決定,聲請覆審,惟未敘述理由,經本庭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覆字第四一號決定書,限聲請人於該決定書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決定駁回之。聲請人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收受該決定書,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覆審為不合法。
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