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一六號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決定(九十六年度賠字第三七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收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賠字第三七號決定書,其住於台灣省高雄縣,非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六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二十日,因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星期六,十二月三十日為星期日,均為休息日,故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聲請覆審期間,聲請人竟遲至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始聲請覆審,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文戳可憑,已逾法定期限,其聲請覆審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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