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杜瑞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3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3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