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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3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杜瑞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3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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