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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4號

抗告人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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