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監察院
- 代表人
- 王建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東焄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東焄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