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健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