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1號原 告 台灣超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三好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盛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行政 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