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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1號

原告
台灣超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三好
被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吳盛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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