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36號
- 抗告人
- 即債權人臺北市市場處
- 代表人
- 王三中
- 代理人
- 張雨馨(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諸仲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102年度行執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3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諸仲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102年度行執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