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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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