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詹政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威利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 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上訴人於104年1月16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欠缺機關大印及代表人職章,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