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詹政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威利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 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上訴人於104年1月16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欠缺機關大印及代表人職章,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