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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1號

汽車燃料使用費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31號

原告
李佳燕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為98至102 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者,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被告,「趙興華」為被告代表人,未據原告載明,應具狀補正之。

二、本件不服之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應繳裁判費2千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700元。

三、原告訴請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為98至102 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應經訴願先行程序,是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到院。未經訴願先行程序者,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燃料使用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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