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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1號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4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玉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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