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