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子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0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0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0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