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倪世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46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46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