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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1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山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1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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