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立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