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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李兩誠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綜合所得稅告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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