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李兩誠
- 相對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綜合所得稅告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