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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抗告人即

原告
倪世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46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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