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8號
- 原告
- 詹昱淇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鄭詠云
容沛涵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40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3年7月10日保職核字第000000000000號核付原告64,002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處分(下稱原處分),起訴時除訴請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外,並請求被告應再作成核付原告399,000 元(扣除原處分之金額)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處分;嗣於105 年3月1日遞狀變更訴之聲明,擴張上開請求核付失能給付之金額,請求被告除原處分已核付原告64,002元之失能給付外,應作成再核付原告405346元差額之失能給付行政處分,並經被告同意其訴之變更,有原告所遞陳報狀及被告105 年3月10日保職失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件因原告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金額逾40萬元,依前開說明,其辯論及裁判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