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陳勁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玫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47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7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玫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47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