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65號
- 原告
-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間住宅補貼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6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間住宅補貼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