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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3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53號

                  106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

原告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代表人
許金川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彭錦鴻

      俞旺程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5 年10月4 日府訴三字第105091395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未領得藥商許可執照,非藥事法所稱藥商,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網站,刊登附表所示含有介紹「易奇瑞250 毫克膜衣錠」、「維建樂12.5毫克/75毫克/50毫克膜衣錠」藥品(下合稱系爭藥品)內容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經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以原告未申領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刊登藥品廣告,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4906400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依藥事法第91條第1 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對原告裁處附表所示之罰鍰,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4萬元。原處分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於同年6 月3 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經被告於同年6 月14日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379500 號函維持原處分(下稱復核決定),並於同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復核決定,於同年7 月6日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0月4 日,以府訴三字第1050913950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非營利之財團法人,系爭文章係基於公益慈善目的,徵求中低收入之C 型肝炎患者參與廠商捐贈新藥之醫療計畫,無吸引消費者之招徠銷售目的,系爭文章顯非藥事法第24條所規定之藥物廣告。原處分對原告裁罰,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語,並聲明:原處分(含復核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系爭文章除刊登系爭藥品之品名、功效等內容外,尚刊登訴外人即藥商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bbVie )(下稱艾伯維公司)之名稱及服務專線0000-000-000,使消費者得藉以諮詢,直接吸引C 型肝炎患者申請該藥物捐贈計畫,或間接吸引患者、家屬或開立處方箋之醫師認識系爭藥物,原告並曾收受艾伯維公司贊助經費280萬元,顯見系爭文章係為該藥商達招徠銷售之目的,要屬藥物廣告。原告既未申請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在網路刊登系爭文章,自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被告對之裁處最低額度罰鍰,並無違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6 至177 頁),且有被告送達證書、原告105 年6 月1 日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105 年第22號函及所附異議書、系爭藥品之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北市政府105 年10月4 日府訴三字第10509139500 號訴願決定書、原處分、復核決定、原告訴願書各1 份在卷可參(見原處分卷第33、51至57、76至79頁、109 至112 頁、訴願卷可閱卷第44頁、本院卷第13至24頁),堪信非藥商之原告確有刊登與艾伯維公司合作捐贈系爭藥品之系爭文章無疑。

五、本院之判斷:按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第65條規定者,處2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65條、第9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藥事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同法第24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文章無招徠銷售之目的,並非藥物廣告,原處分對之裁罰,顯有違誤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主要爭點厥為:系爭文章是否為藥物廣告。經查:

㈠、觀諸附表編號1 所示文章(下稱A 文章)之標題載明:「『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起開跑!」,文章內容記載:「…近一、二年來,C 肝治療有大幅的進步,…惟新藥之價格偏高,並不是人人都能負擔得起,因此推出『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希望能幫助弱勢C 肝患者接受治療…」等語;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下稱B 文章)之標題亦載明「『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文章內容則記載:「由原告與艾伯維公司合作公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起開跑!積極幫助弱勢族群,遠離肝病威脅。」等情,上開文章並均敘明申請對象限於符合「經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型肝炎治療失敗者」、「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2項條件者,經原告以公正、公開方式選出50位病友,接受免費C 肝全口服藥物治療,有A 、B 文章在卷可參(見原處分卷第164 至165 、172 至173 頁),足見A 、B 文章係提供無資力之弱勢C 型肝炎患者免費服用系爭藥品治療之機會甚明。

㈡、又A 、B 文章本文固提及藥商艾伯維公司,其內容分別為:「五、其他注意事項:艾伯維藥品捐贈之50個用藥名額,由基金會進行申請資料行政審查,藥物將由艾伯維提供給50名受惠病友就診院所之專科醫師,由其協助簽收、保管、安排病友回診取藥」、「由原告與艾伯維公司合作公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起開跑!」,A 、B 文章之「附加檔案『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pdf 檔」並均記載:「…本會攜手與瑞士商艾伯維公司合作,由艾伯維藥品捐贈50個『C 型肝炎全口服藥物治療』名額…。八、受惠者之權利義務:⑴確認中選之受惠病友,可獲艾伯維公司捐贈提供之為期12週C 肝全口服藥物…。十、其他注意事項:⑴艾伯維藥品捐贈之50個用藥名額,由基金會進行申請資料行政審查,藥物將由艾伯維提供給50名受惠病友就診院所之專科醫師,由其協助簽收、保管、安排病友回診取藥。」等內容,有A 、B 文章及附加檔案為憑(見原處分卷第164 至170、172 至181 頁),惟上開內容占A 、B 文章全部篇幅之比例甚低,且其目的僅在說明捐贈藥品之來源,參以服用藥品與國民健康具有重大關係,原告因免費提供系爭藥品予病患而提供系爭藥品之相關資訊,使病患在充分知悉系爭藥品來源之前提下,得自主決定是否申請取得捐贈之藥品,尚難遽認原告係以為艾伯維公司招徠銷售為目的。

㈢、另A 、B 文章最末記載:「活動詳情若有任何疑問,請於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上班時間:上午8 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電洽0000-000-000;或上本會官網www.liver.org.tw查詢」等文字(見原處分卷第173 頁),依其文義所載,該服務專線僅係供C 型肝炎患者向原告洽詢系爭藥品捐贈計畫之內容,而非提供藥商艾伯維公司之聯絡方式為其招徠銷售。再者,原告雖於105 年3 月15日函請艾伯維公司贊助經費280 萬元,經艾伯維公司同意,並簽立醫學教育補助金補助協議,該補助協議第1 條、第6.1 條分別載明:「乙方(即艾伯維公司)依本協議提供之經費,甲方(即原告)僅得用於支應2016『根除C 肝‧重獲好心肝』系列活動及衛教講座手冊等贊助教育活動之合理費用」、「甲方(即原告)聲明及保證,簽訂本協議之目的,並非作為明示或默示同意或承諾購買、承租、訂購、推薦或開立乙方(即艾伯維公司)產品處方,或對乙方產品安排或提供任何固定採用、特殊或合格待遇之誘因或交換條件」乙節,有原告105 年3 月15日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105 年第010 號函、醫學教育補助金補助協議各1 份存卷可按(見原處分卷第106 至108 頁),足信原告僅係單純接受艾伯維公司贊助經費作為相關教育活動使用,未負有為艾伯維公司或特定藥品宣傳之契約上義務,是原告收受該經費與刊登A 、B 文章不具有對價關係,要無庸疑。

㈣、被告復援引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為據,主張A 、B 文章為藥物廣告云云(見本院卷第152 頁正反面、154 至158 頁反面)。惟該等函釋係闡明「電視廣告雖未宣傳藥物品名及效能,惟提供諮詢電話或衛教手冊,並於諮詢電話或手冊中宣傳藥物品名及效能者,該則電視廣告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案內廣播廣告文案,雖未有完整產品名稱,惟該廣告提及…之部分藥品品名,及…特定藥廠名稱等詞句,已涉利用廣播之傳播方式,影響消費者循線得知特定藥品…進而吸引其前往施打,而達招徠銷售目的之虞」、「其廣告內容(如疾病名稱)經認定可與特定處方藥品連結,而有推銷藥品…,縱其未刊播產品名稱或廠商資訊等,仍應以藥品廣告管理」,與本件原告並未提供藥商艾伯維公司諮詢電話,亦未以吸引消費者達為艾伯維公司招徠銷售之目的迥異,上開函釋於本件自無適用之餘地。

㈤、本件依系爭文章整體內容以觀,主要係提供弱勢C 型肝炎患者免費服用系爭藥品治療之機會,業如前述,系爭文章復未提供藥商艾伯維公司之聯絡方式、地址及其他詳細內容,原告與艾伯維公司間就刊登系爭文章亦無任何對價關係,堪認系爭文章並非以為艾伯維公司招徠銷售為目的,揆諸上開說明,系爭文章自非藥事法之藥物廣告。又系爭文章既非藥物廣告,原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網址刊登系爭文章,自未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被告辯以原告於系爭文章揭露藥商艾伯維公司名稱及服務專線0000-000-000,且收受該藥商之贊助經費,係為該藥商達招徠銷售之目的云云,洵屬無稽。

六、綜上所述,系爭文章係為提供弱勢C 型肝炎患者免費服用系爭藥品治療之機會,非以達艾伯維公司招徠銷售為目的,自非藥事法之藥物廣告。是被告以原告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依藥事法第91條第1 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對原告裁處罰鍰,自有違誤,復核決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尚有未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含復核決定)及訴願決定,洵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刊登日期    │刊登網址          │文章                      │罰鍰        │證據頁碼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105年4月7日 │原告全球資訊網(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20萬元      │原處分卷第│
│    │            │http ://www .liver│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            │172 至173 │
│    │            │.org .tw/index.php│日起開跑…台灣地區約有55萬│            │頁、本院卷│
│    │            │?option=com_conten│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第16至19頁│
│    │            │t&view=article&lay│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out=liverarticle&i│,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d=2803&catid=2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    │            │                  │率,等等優點為C 肝治療帶來│            │          │
│    │            │                  │新的曙光。…因此推出「根治│            │          │
│    │            │                  │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            │          │
│    │            │                  │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本計畫│            │          │
│    │            │                  │捐贈項目僅為C 型肝炎全口服│            │          │
│    │            │                  │藥物(維建樂Viekirax與易奇│            │          │
│    │            │                  │瑞Exviera 膜衣錠),不包含│            │          │
│    │            │                  │其他藥品…                │            │          │
├──┼──────┼─────────┼─────────────┼──────┼─────┤
│2   │105年4月8日 │原告臉書粉絲團(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4萬元       │原處分卷第│
│    │            │https ://www.faceb│用藥捐贈計畫】由肝病防治學│            │164 至170 │
│    │            │ook.com/liverhealt│術基金會與瑞士商艾伯維藥品│            │頁、本院卷│
│    │            │h 附件連結http://p│有限公司(AbbVie)合作公益│            │第16至19頁│
│    │            │pt .cc/ll9va pdf檔│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            │          │
│    │            │                  │起開跑!                  │            │          │
│    │            │                  │(pdf 檔內容)「根治C 肝‧│            │          │
│    │            │                  │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            │          │
│    │            │                  │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有55萬│            │          │
│    │            │                  │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          │
│    │            │                  │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                  │,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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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bbVie)合作,由艾伯維藥品│            │          │
│    │            │                  │捐贈50個「C 型肝炎全口服藥│            │          │
│    │            │                  │物治療」名額,希望幫助弱勢│            │          │
│    │            │                  │C 肝病友接受治療…十、其他│            │          │
│    │            │                  │注意事項:⑷本計畫捐贈項目│            │          │
│    │            │                  │僅為C 型肝炎全口服藥物(維│            │          │
│    │            │                  │建樂Viekirax與易奇瑞      │            │          │
│    │            │                  │Exviera 膜衣錠),不包含其│            │          │
│    │            │                  │他藥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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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