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顧文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6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表明不服意旨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6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表明不服意旨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