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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6號

國民年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6號

抗告人
吳振順(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吳家宏(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吳家慶(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輔佐人
吳濬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民年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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