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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4號

急難救助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4號

原告
陳孔明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信義區公所間急難救助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急難救助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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